AI生成图片版权首获司法认定,有哪些影响?

11月27日,全国首例“艾文生图”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确认艾绘画模型中的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艺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李云使用AI绘图工具(世界著名的绘画模型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并用自己的网络账号发布。

而刘是个诗词爱好者,注册了一百个名字“我是一朵云”截至2023年3月17日,刘的账号已获21万赞,拥有4.6万粉丝。2023年3月,当她发表一篇题为《三月的爱,在桃花中》的文章时,她使用了李云生成的图片。她在文末标注了“原诗”和“素材来自网络,深表歉意”。这篇文章的评论数是26。

此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在涉案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未经许可,在其账号中将涉案图片作为地图使用,并去除了图片的水印,侵犯了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判令刘发表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目前已无法搜索到刘的账号“我是日出”,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置评。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流行,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此前,金融E法梳理了全球监管趋势和典型案例,并采访了接近监管的行业人士、诉讼当事人和学者,发现除南非外,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部门和法院都认同发明或创造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详见:《深度|全球拒绝授予AI知识产权太常规?》)

抛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判决是否有利于AI行业,尤其是AI模型赛道的厂商?

一、审判的回顾:三个争议焦点

判决书用大篇幅描述了原告在AI图片生成过程中的文字描述和说明。

AI文学图文工具Stable Diffusion的大模型是从互联网上的大量图片及其对应的文字描述中训练出来的。根据文本指令,可以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相匹配的图片。

2023年2月,李云希望在黄昏的光线下绘制一个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然后他在稳定扩散模型中输入提示,包括“超写实照片”和“彩色照片”的艺术类型,其主体是“日本偶像”,并详细描述了人物的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环境是“外景”和“彩色照片”。此后,他还根据最初生成的图片添加提示和调整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张自己满意的女性半身像照片。图片生成后,李云把它发布在红宝书平台上。

8月24日举行的审判围绕着三个逻辑上渐进的争议焦点:

第一,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于什么样的作品?

第二,如果构成作品,权利如何分配,李云作为软件使用者是否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第三,刘使用涉案图片作为文章的插图,是否侵犯了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李云认为,他的输入提示包括艺术类型、主题、环境、构图和风格等。整个图片生成过程体现了创作个性,因此涉案图片属于人的智力活动,享有著作权。李云还认为,涉案图片应当被认定为艺术品,或者至少构成著作权法中“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不能因为工具聪明就否定人的创造性活动。”李云用照相机技术做了一个反复的类比。以前相机需要人类手动设置各种参数,现在有了自动模式。但现实中并没有因为画面是在自动模式下拍摄的而否定其作品的属性,更不用说在AI大模型中设置提示词和参数的独创性,远高于自动模式下构图和按快门。

为了证明涉案图片的权利应该属于用户,李云提交了稳定扩散平台的开源软件协议。根据协议,开发者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主张权利。他还表示,它为涉案图片的生成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开发者只是提供了一个工具。

基于对图片的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论证,指控刘擅自使用图片并剪掉签名水印,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刘辩称,涉案图片是借助人工智能绘画软件生成的,对方不应享有该图片的权利。同时,她声称自己的账号粉丝不多,发表的主要内容是原创诗歌。涉案图片仅作为插图使用,无商业用途,不存在侵权意图。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市场价格很低,且刘身患重病,原告要求5000元的赔偿金额过高。针对侵犯署名权的指控,刘表示,涉案图片是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无法提供涉案图片的具体来源。

第二,谁是AI生成内容的创造者?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成为法院判断和说理的出发点。

法院从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出发,列举了作品的四个要件: (一)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2)是否原创;(3)是否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是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的外观与人们通常看到的照片、绘画并无不同,明显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所以裁判推理的重点就落在涉案图片是否是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原创性。

鉴定智力成果的决定性因素是作品应反映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从大模型软件Stable Diffusion的功能入手,指出大模型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的图片,代替人类画线、上色,以有形的方式呈现人类的创意和想法。

结合李云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法院认为其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哪张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反映了李云的智力投入,具有智力成果的要素。

在原创性层面,法院强调,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人们在使用AI工具生成图片时,其要求与其他人的差异越大,对图片元素和布局构图的描述越具体、具体,表达就越能个性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指出,司法实践一般会比较作者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贡献了多少智力因素和劳动因素,并与现有作品进行比较,综合判断。如果用户根本不参与AI画图的过程,只是用鼠标点击“一键画图”,那么图片几乎不会因为其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而受到法律保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表示,如果AI生成的内容由AI大模型自动填充,由于缺乏人类的创造性贡献,很难被视为受保护的作品。目前AI大模型仍被视为辅助创作的工具,能体现用户的创作贡献。如果用户能够通过AI模型输出的内容体现出自己的创作想法,那么就可以达到版权的条件。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涉案图片显示出与之前作品的可识别差异。一方面,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颜色基本都是由稳定扩散模型“画”出来的,这和以前人们用画笔和绘图软件画图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李云通过暗示设计了人物等画面元素及其呈现方式,并为画面布局和构图设置了参数,这体现了他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李云通过输入提示词和设置相关参数得到第一张图片后,不断添加提示词和修改参数,不断调整和修正,最终得到涉案图片。这种调整和修正的过程也反映了创作者的审美选择和人格判断。

法院进一步表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输入新的提示,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的智力成果”,具有作品所要求的原创性要素。所谓“机械的智力成果”,即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为表达方式独特,所以不算原创。

判决还分析了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创作模式和版权制度应用的变化。

“生成式AI技术改变了人们的创作方式,这和历史上很多技术进步的影响是一样的。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逐渐把人的工作外包给机器的过程。”法院指出,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们投入越少,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版权制度鼓励作品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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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排除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法律上的主导地位,并强调是人而不是人工智能模型投资了整个创作过程。鉴于版权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创作,法院认为,只有正确适用版权制度,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人使用最新工具进行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只要能体现人的原始智力输入,就应该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既然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就要判断作品的作者是谁。

就本案而言,法院坚持著作权主体认可的“人类中心主义”,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有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主体。因此,当人们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确定两个主体之间谁是创作者的问题。”法院表示,本质上还是人使用工具进行创造,也就是人而不是人工智能模型将自己的智能投入到整个创造过程中。

因此,法院首先排除了稳定扩散模型本身,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作者必须是人类。其次,涉案的AI模型设计者也排除在外。稳定扩散模型的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设的后续生成内容。他们不参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只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而且从相关主体的约定来看,稳定扩散模型的设计者并没有主张输出内容的权利。

基于涉案图片的制作过程,法院肯定了李云的作者身份,但也提醒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应当对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进行明确标注。在这种情况下,李云用“AI插图”进行标记,这足以让公众知道这些内容是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

第三,会给大模特行业带来好处吗?

本案首次认可AI画大模型的用户拥有图片生成权,是否能惠及上游大模型厂商,受访者观点并不一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认为,大型模型制造商将受到极大鼓励。她表示,如果本案原告享有AI模型生成所涉及的图片的著作权,那么AI生成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那些贡献了AI模型训练数据的原始人类画师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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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也认为,对于很多艺人来说,如果使用大模型工具生成的内容得不到版权保护,就失去了后续再授权和维权的基础,必然会削弱使用的动力。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用户的使用动机一旦减弱,就不愿意购买相关的大模型服务,进而影响大模型厂商的R&D投资动机。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互联网行业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可能不会惠及所有大型机型厂商。本案涉及的大模型稳定扩散是开源模型,但国内大模型主流(头部大模型厂商)仍然是非开源的。对于一些不开源的大型模型,用户享有使用模型生成的内容的版权,这对大型模型厂商来说未必是好事。一些企业的服务协议明确了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属于企业,而不属于用户。

该人士表示,在开源模式下,数据集都是开源获得的,所以厂商并不主张AI产品的知识产权;而在非开源模式下,大型模型厂商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购买底层数据库(包括语料库、图片、音视频),客户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内容,如果版权属于客户,会影响厂商的利益。

在这位人士看来,这会导致很多复杂的后续问题。比如生成内容的版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可以拒绝授权给大型模型厂商吗?用户使用大模型生成的内容是有版权的。未来大模型如何继续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模型训练?有必要获得用户的授权吗?

在张欣看来,未来应该以产业链为导向,关注多元主体的权益。因为在AIGC的产业链中,有提供训练数据样本的原始人类画师,有利用提示生成AI大模型的AI画作的设计师,有为用户提供AIGC服务的部署者。在整个产业链中,需要的是一套系统的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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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的问题是,AI模型是“黑箱”,训练数据对最终生成的AI画作的贡献很难量化和清晰追溯。因此,张欣认为,应该从整个产业链的特点和技术机制出发,探索一套兼容产业链上多个主体的权益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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