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如何科学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

中新经纬3月7日电题:如何科学推进数据开放和流通发展?

作者陈冰,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研发,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完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大力促进数据开放和流通发展”“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计算体系”,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升到新高度。也是对2023年底召开的*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特别是提出了“大力推动数据的发展、开放和流通”的工作部署,将数据作为创新要素和链接要素,成为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加快形成国家一体化计算体系的关键。

中国数据治理的发展与挑战

当前,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研发和培养如火如荼,已成为大国竞争的角力场,成为下一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产业创新的支撑点,也是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技术突破、产业投资和规则制定的重要着力点。其中,美国拥有强大的技术和产业优势,欧盟在制定规则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可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都在各自的先发制人领域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中国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行动起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抓住牛鼻子,既要激发和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创新研发和高效训练,又要尽快实现基础核心技术的突破,还要在训练过程中巩固和确保大模型的安全、可靠、可信、可控和可问责,建设和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因此,确保训练数据的可用性、合法合规的数据来源、多样丰富的数据和较高的数据质量成为支撑人工智能模型安全和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规则,已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础之一。performselector runloop

我们高兴地看到,近年来中国在数据治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制定了许多涉及数据收集、使用、流通和管理的政策和规则。但是,政策和规则在实践中的落实还需要一段时间,一些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数据的分类和交易交换规则的设计方面。理论研究和政策愿景离实践还有一段距离。从纸面到行动,仍有一些困难。关于数据市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争议时有发生,各界纷纷指向数据产权的明确,希望尽快制定数据相关产权制度并明确数据权属问题,以更好地促进数据的开放和流通。各地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实践。然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用户在内的各界主体对数据权益的归属和保护仍存在困惑,导致数据主体“为安全而不敢开放”“为利益而不愿开放”的知识和态度持续存在,由此引发了实践中多起数据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大致有“赋权保护”和“行为规制”两种保护思路。前者主张为数据赋能,以产权保护模式保护数据;后者强调评估数据相关行为合法性的方式。但是,鉴于数据只是一种流动性强的信息载体,其形式多变、格式复杂且需要实时更新,单个数据的价值较低,读取效率因主体能力而异,因此将数据视为传统财产或知识产权的绝对专有权不利于价值的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重视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以便更好地保护数据并释放其更大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一个难点在于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适配相应的保护规则,既保护数据中存在的在先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又促进数据合理、有序、高效的开发、开放和流通。否则,容易出现数据共享空间的悲剧和反共享空间的悲剧,既没有激励也没有过度的权益保护,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开发、开放和流通。

披露绝不意味着放弃数据权利。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其分类为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企业数据、政府数据和个人数据。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根据是否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取,可以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任何可以在没有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都属于公共数据;相应地,任何有技术保护措施的数据都属于非公开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在保护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仍有争议。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非公开数据涉及用户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较为敏感的信息,数据持有人自身可以通过加强访问控制、采用加密技术等方式防止数据泄露,法律层面对非公开数据的保护比公开数据更为合理,这也是规则敦促数据持有人对其认为有价值的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逆向激励体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数据没有得到适当的保护。否则,数据持有者可能会对所有公开可用的数据采取保护措施,这将演变为更严重的数据壁垒,导致大量的反公地悲剧,滥用保护规则将阻碍数据的流通和使用。ipad做ppt用什么软件

因此,必须肯定开放数据是数据公开的现有形式,不应错误地认为“开放”将失去其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相反,我们应该在公共数据被适当披露后做好保护工作,以平衡数据收集和持有过程中各行为体的利益。因此,要营造数据资源共享的“公地喜剧”场景,必须建立以数据交换保护的理念和制度。让海量数据资源在强有力的保护下有序流动、高效利用。需要强调的是,数据的披露不应成为其价值损失的原因,而应更多地鼓励更好地利用数据,必须牢固树立“数据领域为保护而披露”的基本理念。披露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数据倍增作用,而披露绝不是对数据权益的放弃。换言之,通过数据公开行为公开数据只是实现数据价值的一种方式,公共数据的合法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应给予何种程度和适当的保护应结合案例分析并采用比例原则进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兼顾数据权益主体,特别是通过提供零价格服务收集个人用户数据并承担高水平数据安全义务的数据持有人,明确其数据行为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稳定其参与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全过程的信心,有效践行“以保护促利用、以监管促发展”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让广大市场主体“安全、稳定、安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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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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