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建议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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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在2024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中国全国人大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朱婧提交了关于放开金融机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等建议。

图片来源:企业供图【/br/]

朱婧表示,目前,外资可以持有国内银行和保险机构100%的股权,实现完全控股。然而,目前国家的监管规定仍然限制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包括战略投资者在内的中小商业银行主要中方股东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持股比例限制在较低水平。这种“内外有别”的监管标准既不利于“竞争中立”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实施“国民待遇”的高水平开放。

“金融机构分散的股权结构安排看似是一种集体负责制,实则是一种无人负责制。结果要么是长期内卷,要么是职业经理人的短期工作。”朱婧表示,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单一股权还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多重股权都无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于此,朱婧建议,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下,放开民营企业在金融机构中的持股比例限制,发挥各类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使各类资本享有同等的“竞争中性”和“国民待遇”。

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提案中,朱婧表示,当前是经济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作为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环节,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在打破僵局、盘活企业资产、重新配置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资产规模高达3.4万亿元,3285家企业完成破产重整,成效显著。但朱婧表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了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避债务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极大地影响了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管辖法院或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重整前后,企业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债权人会议名存实亡。

为此,朱婧建议从四个方面完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破产重整案件异地管辖,统一推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防止债务人为逃废债提供空;追究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债权人损失;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

在关于加强惩治民营企业腐败的建议中,朱婧指出,民营企业腐败防治存在诸多困难,包括一些执法司法部门对企业报告工作不够重视,推诿、拖延甚至不做;有的人思想观念错误,重公轻私,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把打击腐败、挽回损失当作帮助民营企业;有的要求民营企业自行收集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再着手处理,定罪量刑幅度公私失衡,追逃追赃力度不足。新药管疗法

基于此,朱婧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的建议,包括建立预防民营企业腐败工作机制,营造反腐倡廉的政治法律环境;完善规范统一办案机制,解决涉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开展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专项行动,清理“历史欠账”;优化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则,以竞争中立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享有同等法律待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局职责,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员工职业信用数据库和员工“黑名单”。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张建设(资料图)泸西之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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